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增值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土地增值税按照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是转让减去税法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其中,转让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扣除项目主要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及费用。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及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等。土地增值税采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其中最低税率为30%,最高税率为60%。
1、应纳税额的计算步骤,可分为四步:
(1)计算增值额
增值额=转让收入-税法规定扣除的项目
(2)计算增值率
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100%
(3)确定适用税率
按照计算出的增值率,从土地增值税率表中确定适用税率。
(4)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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