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修订本制度。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二条公司设立纪检监察部,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内审部门对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内审部门的负责人由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公司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符合专业素质要求和职数要求的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每次派出审计人员不少于二人。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可聘请若干名有审计、财务、工程造价、法律等方面特长的专业人员为兼职审计员。
第四条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兼任或者从事可能影响其依法履行职责的经营管理或者财务工作。
实施内部审计时,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审计范围和事项
第五条内部审计的范围包括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六条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审部门的工作。
第七条内审部门对公司内部审计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计:
(一)对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
(二)对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进行审计;
(三)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和评价;
(五)对公司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预算、结算及财务决算的合理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第四章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内审部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对象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资料;
(二)参加或者列席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四)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五)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六)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七)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八)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提出表彰建议。
第九条内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的职责:
(一)严格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二)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及时、如实向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报告;.
(三)严格执行内部审计程序,及时完成审计工作任务、出具内部审计报告;
(四)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第五章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条内部审计实行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审计项目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审计单位名称;
(二)审计范围、内容、目标;
(三)项目审计时间安排;
(四)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发出审计通知书
审计部门根据批准的项目审计计划,成立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书面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间;
(二)对被审计单位接受审计、配合工作的要求。
被审计单位在按到审计通知后,必须做好审计准备,并为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二条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要根据审计工作具体要求,认真编写审计工作底稿,获取有价值的审计证据。
第十三条出具审计报告
审计组在审计结束后,应进行综合分析,在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后,写出审计报告。内部审计报告的编制以审计证据为依据,做到客观、公正。内部审计报告包括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内容和发现的问题、评价和结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内审部门在必要时可以开展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建立审计档案
内审部门办理的每一审计事项都必须按规定要求建立审计档案,并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内部审计档案资料。
第六章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及相关附件书面告知内审部门。
第十七条单位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应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泄露机密、以权谋私、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和挟嫌报复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应视其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给予批评、纪律处分或依法制裁。
第八章咐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纪检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